外商投资公开办事程序指南 一、立项审批 主办单位:省计委、省经贸委 (一)立项审批的分工 属于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的基建项目,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,需国家平衡的重要产品布点项目由省计委审批或转报国家计委;属于中外合资、合作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批或转报国家经贸委。 (二)审批权限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,资金、能源、交通、供水、外汇等不能平衡的项目由省计委、经贸委审批;3000万美元以上(含3000万美元)的项目根据立项审批的分工,由省计委、省经贸委初审后报国家计委、经贸委审批(国家另有规定除外);限制乙类项目按照国家计委、经贸委、外经贸部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》(令第5号)执行。 (三)审批程序 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在中外双方签订了意向或协议书之后,由中方申报项目建议书,得到批准后,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。 项目建议的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,工作时间为7个工作日。 二、合同、章程的审批 主办单位:省外经贸厅 (一)审批合同、章程须提交的书面材料 1、合同、章程及其附件(外资企业只提供章程及其附件); 2、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(外资企业只提供章程及其附件); 3、可行性研究报告; 4、中、外方营业执照和资信证明,法人代表证明书或委托书; 5、双方签署的意向书及协议书; 6、国家规定的出中配许可证产品。需有国家外贸部的年出口规模批件; 7、使用国有资产(含出售部分国有资产股权) 作为投资的,必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确认文件; 8、合营各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名单; 9、申请报告。 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。 三、工商管理 主办单位:省工商局 1、名称登记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(1)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名称登记申请报告。 (2)合资、合作企业提供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;外资企业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格式表。 (3)合营各方合法开业证明(营业执照)。其中中方营业执照副本的影印件须加盖原登记机关登高专用章;投资外方为个人世间,则应提交外方投资人身分证明。 (4)填写名称登记表。 名称登记的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。 2、开业登记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(1)由董事长、副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表; (2)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原件; (3)合资、合作企业提供合同、章程及其批复文件,外资企业提交章程; (4)合资、合作企业提供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,外资企业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格式表; (5)由合营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; (6)合营各方开业证明、资信证明; (7)董事会成员名单,总经理、副总经理聘书; (8)其它有关文件、证件。 开业登记的人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。 四、外商投资企业日常管理 主办单位:省外贸厅 (一)产品出中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批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、产品出口企业 (1)企业的申请和市外经贸委(局)的请示; (2)企业的批准证书、营业执照、合同(章程)及外销协议; (3)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。 2、先进技术企业 (1)企业的申请和市外经贸委(局)的请示; (2)企业的批准证书、营业执照、合同(章程)及技术转让协议; (3)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历报告; (4)由审核确认机关组织企业行业主管部门、科学技术部门进行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报告; (5)国际及国家有关高新技术证明和奖励证明材料。 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。 (二)审批进出口额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、进口配额和特定商品的审批 (1)经市外经贸委(局)盖章同意的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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